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以下简称撤三)制度可以促进商标注册权利人积极地使用商标,避免或减少商标资源的闲置。
当面临商标撤三时,商标注册人需要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来维持商标注册。但是,由于一些商标注册人并没有证据,竟想到造假证据,包括合同作假、发票作假以及宣传证据造假!这些做法很不可取!
一、合同作假
产品或服务的采购、销售合同是常见的使用证据。在个别案件中,注册人或代理人替换合同原件中的关键信息页,或虚构交易,企图蒙混过关。通过替换页纸张、字体等局部细节和整体证据分析研判,这样的使用证据可能不易被采信。
二、发票作假
发票是证明合同履行的主要证据之一,可通过税务管理机关的电子平台查询真伪。个别注册人或代理人篡改开票项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等部分信息,或虚开发票等。如个别注册人或代理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处修改为有商标、有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与原票登记内容不符,具有明显故意。
三、宣传证据造假
商标的宣传证据中一些为单方自制的证据,难以直接认定商标的实际使用。有些商标注册人或代理人通过修改图片的方式,或者制作部分产品包装进行拍照打印,不易被作为有效使用证据而采信。
在此提醒大家,商标被提撤三,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商标使用人应当是商标注册人或者经注册人授权的人;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应当是使用在申请撤销的商品或服务上;商标使用时间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商标使用地点应当在我国大陆地区;商标使用应当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文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事务五处林晶晶,有编辑改动,仅做传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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